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科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再投资退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6]57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5
实施时间: 2006-12-5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93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科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再投资退税问题的请示》(佛国税发[2006]165号)收悉。关于佛山科勒有限公司受科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申请再投资退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科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从佛山科勒有限公司分得税后利润投资南昌科勒有限公司是为了补充南昌科勒有限公司未缴足的应缴资本,投资仅是弥补南昌科勒有限公司未缴足的资本部分,未增加其注册资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财产、坏账损失等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30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89号)的有关规定,科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述投资不符合再投资退税条件,因此,科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从佛山科勒有限公司取得的利润本次投资于南昌科勒有限公司的投资,不能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此复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 粤国税函[2007] 2007/10/3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粤材料有限公司[香港]再投资退税 粤国税函[2007] 2007/9/5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宜昌稳健纺织品织造有限公司的外 鄂国税函[2006] 2006/10/2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 粤国税函[2004] 2004/11/8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宜昌金宝乐器制造有限公司外方20 鄂国税函[2007] 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