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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函[2006]65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11
实施时间: 2006-12-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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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1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保险费发票由省局按照总局规定的式样、规格集中由惠州先达电脑票据印刷有限公司印制,套印省局发票监制章,统一发票代码为:3061.
  二、为方便纳税人,省局指定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其发票管理工作。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应根据发票的使用情况,及时向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报送印制计划并半年报送一次“集中出单保费发票领用存报表”。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在印制计划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省局。
  三、各地级市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是否需要以电子方式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由各地级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其他人寿保险公司保险费发票需要全省集中印制的,可由其省级以上分公司向省局提出申请,比照本文有关规定执行。
  五、省局《关于下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发票式样的通知》(粤地税函发[2006]450号)自本文下发之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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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粤地税函[2006] 2006/8/2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 闽地税发[2006] 2006/12/30
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印制使用 国税函[2006]11 2006/11/20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 云国税函[2002] 2002/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