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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增值税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函[2006]312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9
实施时间: 2006-10-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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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江西分公司)主要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等经营项目。其所属机构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所有油品资源实行统一配置(在省内的内部调拨视同移库),对所属机构会计核算实行全省微机联网,统一核算,对经营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了支持企业改革发展,加强对中石油江西分公司及其所属机构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成品油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方式
  (一)中石油江西分公司及其所属机构的增值税实行“中石油江西分公司汇总核算,各所属机构按分配比例就地缴纳,年终后统一结算”的纳税方式。
  (二)为便于管理,中石油江西分公司应在各县(市)确定一个中心加油站负责所在县(市)所有全资加油站的增值税款核算工作,并负责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发票领购及其他涉税事宜,除中心加油站以外的其他加油站不再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增值税款的计算
  (一) 中石油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所经营的所有商品(包括成品油、润滑油、燃料油和化工产品)由省公司本部统一采购,增值税进项税额由省公司统一申报抵扣,其他各所属机构发生的水电费、运费和零星办公用品采购支出,必须统一以省公司的名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省公司统一申报抵扣。
  (二)省公司按月汇总省公司本部及各所属机构(中心加油站)的当期销售额并计算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后得出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将当期汇总应纳税额按各所属机构(中心加油站)的当期销售额占汇总销售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得出各所属机构(中心加油站)的当期应纳税额,由所属机构(中心加油站)在当地申报缴纳入库。
  计算公式:
  汇总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各所属机构应纳税额=所属机构当期销售额÷当期汇总销售额×汇总应纳税额
  三、纳税申报
  (一)各所属机构每月4日前必须将上月成品油销售量、销售额按品种编制《中石油江西分公司所属经营机构成品油销售情况表》(附件1)上报省公司,同时抄报当地主管国税机关。
  (二)省公司每月6日前根据所属机构上报的销售额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并在各所属机构按销售额比重进行分配,并编制《中石油江西分公司所属经营机构应交增值税统一清算表》(附件2)一式两份报送省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省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于当月7日前审核盖章留存一份外,另一份由省公司在当月8日前通过各所属机构转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留存(复印件)。
  (三)省公司及所属机构根据省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盖章审核后的《中石油江西分公司所属经营机构应交增值税统一清算表》,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于申报期内向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四)对纳税申报实行票、表、卡二级审核比对,比对数据由主管国税机关实行网上传输。一是由主管国税机关对省公司及所属各机构有关数据进行“一窗式”比对,比对不符的,退回纳税人重新申报。比对相符的,填制《中石油江西分公司所属机构信息比对情况表》(附件3),并加盖主管国税机关的审核章。二是比对相符的有关信息,由各所属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从FTP网上传至省公司所在地国税机关。三是省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除对省公司本部经营情况进行比对外,还应对汇总数据进行二次比对。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年度终了后,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组织税款清算。
  (二)中石油江西分公司在省内新建(或收购)的加油站,由省局确定纳入汇总核算范围。
  (三)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赣国税函[2004]463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中石油江西分公司所属经营机构成品油销售情况表(略)
  2.中石油江西分公司所属经营机构应交增值税统一清算表(略)
  3.中石油江西分公司所属经营机构信息比对情况表(略)
  4.中石油江西分公司所属经营机构情况表(略)
  二○○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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