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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6]20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11
实施时间: 2006-10-11
失效时间: 2011-10-25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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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常熟市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管委会,江阴-靖江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175号)下发后,各地反映了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2006年9月5日之前已申报过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如还需在已申报的同一鼓励类项目项下采购国产设备并拟申请退税的,应按苏国税发[2006]175号文的有关规定,经初审机关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办理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和该鼓励类项目项下剩余采购国产设备额度内的设备清单。
  各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在本通知下发10个工作日内,将本辖区已办理过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且尚有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余额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已采购国产设备情况分县(市)书面告知当地发展改革委或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和江阴-靖江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初审机关),同时抄报省国税局(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情况表见附件1)。
  二、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核定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总额内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超过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总额购进的国产设备,不得申请退税,已经办理退税的,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追缴已退的税款。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总额=项目总投资-流动资金-无形资产总额-各投资方的实物投资资产总额-已购或拟购进口设备总额。如该项目总投资中包含基建投资(含购置土地价款),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额度还应扣除基建投资总额。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或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相关手续后,如需对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总额进行调整并同免税额度进行调剂使用的,须得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或当地监管海关的确认后,方可申请办理相关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的变更手续。
  四、对2004年1月1日之前经合法程序批准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如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额度没有用完且需继续采购国产设备的,须在2006年12月31日前经初审机关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办理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逾期不再办理。
  五、对2004年1月1日之后经合法程序核准(批准)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应在项目核准(批准)文件中明确的建设期限内(最多可延长一年),经初审机关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办理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如核准(批准)文件中未明确建设期限的,须在项目核准(批准)后三年内办理相关确认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六、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项目核准(批准)时实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为准。
  七、对既有鼓励类又有非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需要申请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只办理能够准确划分出属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所需设备的确认手续。
  八、多次增资项目需根据每次的增资核准(批准)文件,逐次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手续。如外方不增加注册资本或增资不涉及新增设备的,不予办理该增资项目项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相关手续。
  九、申请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的外商投资企业除须提供苏国税发[2006]175号文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须提供原项目确认书、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各一份,并提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申请表》(格式详见附件2)一份。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范围不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
  十、设备清单原则上应与项目确认书同时出具,对于项目建设时间长、采购设备规模大、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无法确定全部设备价格的项目,可以一次出具项目确认书,分批确认设备清单,但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两批,且第一批设备清单须随项目确认书同时办理。
  十一、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增加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和江阴-靖江工业园区管委会为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和《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的初审机关。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和江阴-靖江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按照苏国税发[2006]175号文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正式行文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十二、各初审机关须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的设备清单进行认真审核,剔除掉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列明的设备和金额,并由申报企业重新填写清楚后上报。
  十三、各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和当地初审机关共同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及时通知属地相关企业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手续,并切实做好沟通协调和服务工作。
  十四、各初审机关应将新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同时抄送当地退税税务机关。各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初审机关的联系,定期对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有偷、骗税行为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十五、省发展改革委启用“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专用章”式样见附件3.
  特此通知。
  附件:
  1、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情况表(略)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申请表(略)
  3、“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专用章”式样(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25
实施时间:201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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