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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实行集中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6]170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1
实施时间: 2006-10-1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34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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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业务处室,各区、分局: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提高申报审批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精神,市局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实行集中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0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直接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申请退税,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受理、审核审批工作。各区(分)局不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和审核审批工作,并向企业做好宣传和解释。
  二、新发生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尚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应在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申请办理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
  三、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最终审核审批环节采用集体审批制度。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审批小组,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进行集体审核,审核通过的,由主管处长在《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上签字确认。
  四、各区(分)局应在2006年10月31日前,将在2006年10月1日前未开具《收入退还书》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相关资料移交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三科)。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资料的交接工作。
  五、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料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整理归档,但在2006年10月1日前已开具《收入退还书》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料(含按付款比例仍未退清税款的资料,下同)由各区(分)局继续保管。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因工作需要调阅前期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料的,各区(分)局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六、2006年10月1日前已开具《收入退还书》的国产设备(含按付款比例仍未退清税款的国产设备)后续监管工作由各区(分)局继续负责,如发现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行为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并通知企业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返纳已退税款。
  2006年10月1日以后开具《收入退还书》的国产设备后续监管工作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各区(分)局应予以协助。
  七、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退库事宜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办理。
  八、《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0]19号)第一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登记、退税、监管、核销等工作,按我局的有关规定,由主管征收分局、区局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分工负责管理。各主管征收分局、区局审查无误后,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批并办理退库事宜。” 的规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
  九、外商投资企业在2006年7月1日前已向税务部门申请国产设备退税的,其报送的资料仍按市局原规定执行;2006年7月1日后申请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必须按总局新规定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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