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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发[2006]137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24
实施时间: 2006-10-24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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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国税各征收分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税务登记的管理,夯实税源管理基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精神,自2006年10月25日起,我市国、地税机关将联合对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进行换发税务 登记证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期限
  第一阶段:换证前10日内为准备宣传阶段。各联合税务登记办理机构及相关基层局通过媒体、办税大厅通告(样式见附件1)等形式,向纳税人宣传换证事宜;
  第二阶段:2006年10月25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为换证实施阶段。国、地税各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办理机构及相关基层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换证工作;
  第三阶段:2007年1月1日至31日为总结验收阶段。各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办理机构及相关基层局应向国、地税的市局征管处分别报送换证工作总结及《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情况统计表》(样式见附件2)。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正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医疗卫生、律师行业、社会力量办学等)。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下列扣缴义务人核发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税务登记证
  负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及不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三、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的范围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都应当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对符合临时税务登记条件的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三)对符合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条件的扣缴义务人核发“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
  (四)上述情形以外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按照现有税务登记种类进行管理。
  四、换发税务登记证件需纳税人提交审核的证件资料
  (1)原税务登记证件的正、副本原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三份)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部门核发的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下同);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不一致,应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6)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7)纳税人涉及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应提供工商及有关部门批准变更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8)《机动车登记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9)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提供刊有遗失声明的报样和新闻媒体单位开具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10)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还需分别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和《毕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用A4纸复印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办税人员需要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字样,并签署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五、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优惠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规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有关规定,对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0月24日期间新办(含期间变更户)税务登记纳税人所换发的税务登记证件,不另行收费。
  六、新税务登记证件的启用时间
  自2007年1月1日起,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启用,原税务登记证件同时失效,税务机关将向社会通告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纳税人名单。自2006年10月25日起,对新设立税务登记(含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七、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机构设置
  国、地税市局征管处联合组成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换证事宜。
  市国税、地税对应基层局应成立联合换证机构,具体负责换证工作的组织实施。换证机构工作人员由各相关基层局根据工作量自行解决,但不得影响设立(变更)税务登记窗口的设置及纳税人设立(变更)税务登记等相关事宜的办理。
  八、换证文书管理及设备配置
  市地税局负责换证文书和证件的印制及发放;市国税局负责提供换证所需计算机和打印机等设备,不足部分由各国、地税对应的基层局协商解决。
  九、换证工作方式及流程
  (一)市内四区(含园区)的单位类纳税人(国税直属分局所属纳税人除外)
  1、表册发放阶段
  凡符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条件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地税相关基层局办税大厅、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联合换证机构领取《税务登记册》(包括:《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关联企业情况表》、《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书》)或登录大连市国税、地税局及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自行下载。
  各相关基层局及联合换证机构应做好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证事宜的辅导和催办工作,确保纳税人《税务登记册》填写内容的完整性与准确性。
  2、受理审核阶段
  地税相关基层局税收管理员或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办理国、地税“共管”户及“地有国无”户的受理和审核;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联合换证机构人员负责办理“国有地无”户的受理和审核。受理审核人员应填写《换发税务登记证件资料传递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样式见附件3)。
  对国地税“共管”户及“地有国无”户,由地税相关基层局税收管理员或指定专门机构人员对《税务登记册》附表信息进行修改、录入后,将《税务登记册》及其证件资料一并移交到各基层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换证机构,由换证机构的打证人员对基础登记信息进行审核、修改录入。
  对“国有地无”户,由联合换证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对基础登记信息及附表信息进行审核、修改录入。
  3、信息录入阶段
  换证机构办理人员在计算机中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码调取出所记载的登记信息(包括:地税局纳税人名称、纳税人代码和纳税人状态),与《税务登记册》上的基础登记内容进行比对并即时对有差异的登记内容进行修改。其中:
  (1)国、地税纳税人原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以工商执照等证件、资料内容为准;
  (2)纳税人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前只在国、地税一方办理税务登记的,区别情况按照《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规程》(大国税发[2004]158号)规定的“国有地无”或“地有国无”登记方式办理。
  (3)对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前在国、地税任何一方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应告知纳税人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非正常户的变更状态事宜。只有纳税人在国、地税双方均为正常户的状态时,才能为其办理换证。其中,地税局非正常户纳税人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状态修改,并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征管业务专用章”。
  4、收费发证阶段
  国、地税相关基层局或联合换证机构人员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缴费领证事宜。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资料传递清单》办理缴款领证事宜。联合换证机构人员向纳税人开具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通知纳税人指定银行办理缴费手续。指定银行应向纳税人开具《大连市地方税务登记证收费专用收据》(定额),换证机构办理人员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回执联为纳税人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同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待联合换证工作结束后,各相关基层局应统一集中做好旧证的缴销工作。
  如纳税人因特殊原因急需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事宜,可持相关资料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联合换证机构即时办理。
  5、信息互换阶段
  换证工作结束后,市国税局、地税局应及时将采集的基础信息进行互换,以确保税务登记信息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二)国税直属分局所属纳税人
  国税直属分局所属纳税人由国、地联合登记机构指定人员集中办理本次换证事宜。联合登记机构指定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对该类纳税人登记基础信息进行审核,并于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后,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资料按所属地税局进行分类,分别转交地税相关基层局,进行附表信息的审核录入。
  (三)市内四区(含园区)个体工商业户
  市内四区(含园区)个体工商业户的换证方式,由各行政区域内国、地税对应基层局参照单位类纳税人换证工作方式及流程协商解决。
  (四)其他区市县纳税人
  其他区市县的纳税人,由各行政区域内国、地税对应基层局商议后,自行确定换证方式。
  (五)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凡符合“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扣缴义务人,采取“先发表受理、后换发证件”的换证方式,具体发证时间另行通知。
  十、其他问题
  (一)纳税人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在同一区域问题
  对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在同一区域而涉及两个换证机构的纳税人,由其国税局主管税务机关所对应的换证机构负责办理换证事宜。
  (二)交叉管户等问题
  此次换发税务登记期间所涉及的交叉管户、税收管辖权争议户,无论何种情况均不作调整。待换证工作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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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后,再另行调整。
  (三)市场内纳税人的换证问题
  由于各类市场内个体纳税人的流动性较大,税务机关的管理较为薄弱,在换证工作中,区域内对应的国、地税基层局可以联合委托市场主办单位代为发放和收取《税务登记册》及其证件、资料。
  (四)地税局道路运输业委托代征纳税人的换证问题
  凡已取得税务登记证件的道路运输业纳税人,均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其中对个人营运车辆(含个体出租车和其他客运车辆)纳税人只填写《税务登记册》和《车船情况登记表》,其他附表不做统一要求。
  (五)非正常户纳税人的处罚问题
  对在换证期间发现的非正常户纳税人,在税务登记环节原则上不做处罚,但不影响基层局对纳税人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其中:属于换证户同一法人代表的其他企业(单位)为非正常户的情况,要提示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解除其他企业(单位)的非正常户状态事宜。
  (六)省地税局大连分局所管辖纳税人的换证问题
  省地税局大连分局所管辖纳税人的换证事宜,由国税局与省地税局大连分局协商办理。
  (七)已被注销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办事处的换证问题
  对已被工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办事处,本次不予办理换证,要对其进行注销税务登记的处理。地税局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同时对其进行“以表代证”的税务登记种类管理。对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办事处,要督促其办理新的工商执照。
  (八)换证专用章的刻制问题
  地税局各基层分局要根据所设置换证窗口的数量,自行刻制换证印章和补发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补发印章。印章式样:大连市ⅩⅩ区联合换发税务登记专用章(1)(2)(3)……,大连市ⅩⅩ区联合补发税务登记专用章(1)(2)(3)……。
  十一、工作要求
  (一)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此次换证工作,精心组织、密切协作。借此契机,实现国、地税机关纳税人户籍信息的一致,为国、地税税收征管信息共享和互换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各基层局要选派工作责任心强,并有一定计算机操作基础的工作人员进驻到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机构,以保证换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各基层局要从优化纳税服务的角度出发,做好宣传、发动、引导和调度工作,悉心解决纳税人换证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各换证机构要对外公布换证咨询电话,并由专人负责解答。
  (四)信息部门每日按纳税人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将已换证纳税人的信息发送给各基层局,以供其查询统计。各基层局要做好表证发放和工本费收取的管理及统计工作。
  (五)各基层局要加强对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考核,准确填写并及时上报《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情况统计表》,换发税务登记工作结束后,市局将对此项工作中的纳税服务满意率、信息录入准确率及换证率等指标进行严格的考核。
  附件:
  1、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
  2、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情况统计表略
  3、换发税务登记证件资料传递清单略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
  为完善税收户籍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精神,我市国税、地税机关决定,自2006年10月25日起到12月31日,联合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自10月25日起,纳税人可到地税相关基层局办税大厅、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联合换证机构领取《税务登记册》,或登录大连市国税、地税局及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自行下载。自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将不再有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换发各类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一)应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
  已办理税务登记且持有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二)应换发或新办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应换发或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的扣缴义务人
  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包括:负有个
  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及不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二、换发各类税务登记证件须提供的证件资料
  1、原税务登记证件的正、副本原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三份)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部门核发的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下同);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不一致,应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6、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7、纳税人涉及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应提供工商及有关部门批准变更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8、《机动车登记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9、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提供刊有遗失声明的报样和新闻媒体单位开具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10、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还需分别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和《毕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用A4纸复印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办税人员需要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字样,并签署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三、换证地址及咨询电话
  (一)凡符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条件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地税相关基层局办税大厅、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联合换证机构领取《税务登记册》(包括:《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关联企业情况表》、《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书》)或登录大连市国税、地税局及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自行下载。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址:www.dl-n-tax.gov.cn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址:www.dl-l-tax.gov.cn
  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址:xzsp.dl.gov.cn
  具体换证地址及咨询电话见附表。
  (二)对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在同一区域而涉及两个换证机构的纳税人,到其国税局主管税务机关所对应的换证机构办理换证事宜。
  (三)对辽宁省地税局大连分局所辖纳税人到省地税局大连分局办理换证事宜。
  四、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收缴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附表:各区(市、县)换证地址及咨询电话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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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国税发[1999]78 1999/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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