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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6]706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6
实施时间: 2006-12-2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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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局、各稽查局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工作中,要按照总局统一口径,向社会广泛宣传解释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年所得的计算口径,切实做好纳税宣传和辅导工作。对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1.5%、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7.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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