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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6]62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8
实施时间: 2006-12-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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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珠海、汕头、佛山、韶关、梅州、河源、惠州、汕尾、揭阳、东莞、江门、中山、阳江、肇庆、茂名、湛江、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明确在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粤联财务[2006]527号)。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省政府要求在全省21个地级市设立客服网点,为粤通卡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发卡、查询及清单打印服务, 实行“统一收费、系统分帐”的收费管理方式,由总机构统一进行财务会计核算,该公司在各地市的分支机构均没有开设银行结算帐户,没有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独立计算盈亏,均为非独立核算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的规定,省国家税务局同意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名单详见附件),从2006年度起,以总机构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广州市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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