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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7]17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1
实施时间: 2007-1-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99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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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各稽查局(不含第七稽查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290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实际,暂不执行粤地税发[2006]290号文转发意见第一条。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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