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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7]14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3
实施时间: 2007-1-23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19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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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赢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深圳市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73号)第四款第(八)条第8点的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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