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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07]32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2
实施时间: 2007-2-2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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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6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单证备案工作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中的重要意义。各主管单位要通过这次检查,切实起到督促出口企业规范出口业务运作,加强本辖区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防范出口骗税违法行为能力的作用。
  二、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开展检查工作,检查面必须达到总局要求。即:外贸企业检查户数达到2006年申报退税外贸企业总户数的40%以上;生产企业检查户数达到2006年申报“免抵退”税生产企业总户数的20%以上。同时,对一户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的检查应达到该企业2006年申报退(免)税额的50%以上。
  三、检查对象及检查方式
  (一)辖区内中、小企业必须作为检查对象(中小企业标准由各单位自行掌握,市局不作统一要求)。对中、小企业的检查,可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对中、小企业,原则上采取调取备案单证检查的方式。
  (二)通知中提及的“2006年出口货物(特别是异地收购货物)出口额增长过快、价格变动较大、出口货物中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工业品比重较大、曾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等出口企业”,以及出口大户必须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对这些企业,必须采取实地检查备案单证的方式。
  (三)其他企业随机抽取确定,尽量避免人为因素干扰。检查方式由各单位自行掌握。
  四、各单位应在2月上旬确定检查对象,并于2月10日正式开展检查工作。在3月27日(星期二)前,各单位要将检查情况和《出口货物单证备案检查情况表》书面报进出口税处税政科。
  五、各单位要合理调配人员和安排工作,处理好检查与日常出口退税工作的关系,防止因开展检查工作影响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受理、审核、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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