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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7]2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26
实施时间: 2007-2-26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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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省局以粤国税办转字[2006]195号转发,下称《意见》),大力推行办税公开,实行“阳光办税”,切实保障纳税人权益,进一步提升全省国税系统的纳税服务水平,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粤国税发[2006]124号,下称《办法》),现就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有利监督”的原则,加强民主监督,全面推进办税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日常化,巩固和扩大办税公开成果,提高税收执法的透明度和办税效率,增强纳税服务质效,保障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与工作职责
  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在本级国税机关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推进办税公开工作。征管部门或纳税服务中心负责办税公开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各有关部门依据《广东省国税系统办税公开事项表》(下称《事项表》,见附件)“公开具体事项”对应的“责任部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三、公开事项
  办税公开是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务公开工作的细化和深化,各级国税机关和部门要在巩固扩大已有政务公开工作成果基础上,将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和纳税人普遍关心的有关事项、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产生不廉洁行为的环节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予以监督的事项,作为办税公开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及纳税人公开。主要内容包括14大类55项:
  (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指纳税人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履行的各种义务。
  (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包括税务机关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容、方式和承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程序及激励与监控措施等。
  (三)办税程序。包括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发票管理、税收减免的有关规定等。
  (四)征收管理。包括税收管理员规范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等。
  (五)税务检查。包括税务检查权限和稽查工作规范等。
  (六)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指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七)税务行政收费项目。指国家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八)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标准和程序以及组织税务行政听证的税务机关名称、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九)举报投诉监督。包括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等。
  (十)税务机构和职责。包括税务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税务执法人员职责规范等。
  (十一)税收法律救济。包括负责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的税务机关名称,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十二)涉税认定结果。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欠缴税款、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等情况和结果。
  (十三)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包括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审批程序、所需资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情况以及年检结果等。
  (十四)其他应公开的事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
  上述事项的具体内容、责任部门、公开时间及公开期限详见《事项表》。
  各地市国税机关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事项表》基础上补充完善本地区国税单位的办税公开项目。基层单位(税务分局、办税大厅等)要重点选择纳税人权利义务、办税程序、办税时限等与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密切相关的方面进行公开。
  四、公开形式
  办税公开的形式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省市局以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主,县(区)、分局以政务公开栏、
  办税手册(指南、指引)、电子显示装置为主;同时,辅以文告、报刊、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形式。县(区)级以下国税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办税服务厅的主阵地作用,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电子触摸屏、显示屏,公布《事项表》中的公开事项;争取在大厅内设置一台能够与省局、市局网站连接的计算机,使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也能够及时了解省局、市局的公开内容。
  五、公开程序
  根据《意见》和《办法》的要求,办税公开程序如下:
  (一)基本程序
  重要的、非定期的公开事项发生、发现、变更的,公开事项拥有部门须于该事项发生、发现、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突发性事件应当于该事项发生、发现、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办法》规定,对应公开事项进行核实和保密审查,书写公开事项文本,提出公开形式的意见;公开事项拥有部门初审后,提交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后公布。
  (二)简单程序
  一般公开事项、定期公开事项,经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公开事项拥有部门审核后,交本机关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按照前款时限公布,或由公开事项拥有部门提交办公室审核后,按照前款时限通过其他形式公布。
  六、考核标准及方法
  公开事项将作为《办法》第七条款具体化,列入省局对市局、市局对县(区)局、县(区)局对分局的考评内容,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务公开考评办法》(粤国税办发[2006]49号)的要求进行考评。
  七、工作要求
  (一)着重抓好巩固和提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办税公开的内容、方式、程序和监督保障措施。办税公开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公开内容多,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和部门在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中,一是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方便纳税人知情、办事,不搞形式主义;二是要畅通纳税人反映问题的渠道,保障监督权的实施;三是要做到高效快捷,认真解决好“公开什么,向谁公开,由谁公开,怎样公开”的问题;四是要在公开的范围和形式上增强规范性,在公开的质量上增强针对性。不断提高办税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国税机关职能转变,促进依法治税,创建民主、公开、公正、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国税机关。
  (二)结合《事项表》的内容,不断深化办税公开工作。省局各处室要在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对外公开事项目录》(粤国税办发[2006]37号文的附件一)中已有的办税公开事项清理、公布基础上,对照《事项表》所列出的“公开具体内容”,结合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将《事项表》中的“公开具体内容”具体化,于2007年6月底前汇总到省局征管处,经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在广东国税内外网和各市局网站公开。省局机关已在行政管理系统设置了政务公开标识,并从2007年1月1日起启动政务公开审核审批程序。对于《事项表》内容出现变动的,各主办部门在拟发有关文件时要在行政管理系统政务公开标识一栏选择设定恰当的“公开范围”,以便及时在国税内外网站公开相关事项。地级以下国税机关要建立本地国税网站与省局网站的链接,使省级的办税公开事项得以在当地同步公开。同时,对照《事项表》所列出的“公开具体内容”,进一步清理当地“个性化”的目前尚未公开的“公开具体内容”,并将其进一步具体化,在2007年6月底前,报经本级国税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以适当形式向纳税人和社会公开。
  (三)要把办税公开与日常税收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如“一窗式”办税、税务稽查、税收宣传等,使办税公开融入到各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之中。
  (四)各地市国税局务必于2007年3月20日之前,将本地区推行办税公开工作情况通过电子邮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 广东省国税系统办税公开事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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