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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函[2006]325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23
实施时间: 2006-10-23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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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要求的通知》(国税函[2006]89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南昌、赣州市国税局应积极做好安义、龙南县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单位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的指导,必须做到“四个确保”,即确保人员(机构)到位,确保制度落实到位,确保管理服务到位,确保人员培训到位。除具体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及有特殊规定者外,对政策规定由地市级国税局以上税务机关审批事项仍保持不变。同时,要及时总结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试点运行情况分别于10月31日、12月31日前书面报告省局。
  二、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人员培训。各设区市国税局要加强对县级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人员的培训,建立和完善县级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坚决落实各项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制度,为逐步推广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提供保障。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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