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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7]4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25
实施时间: 2007-2-25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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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国税发[2006]93号),我局以闽国税发[2006]100号文进行了转发,同时,为规范车价信息采集办法,进一步做好信息采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职责分工
  省局流转税处负责车价信息管理的组织实施。各相关地市车购税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车价信息的组织管理工作,并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协调相关税源管理部门共同实施信息的采集、审核和汇总上传。
  二、信息采集的内容及序列号编制
  (一)信息采集内容:生产(改装企业)名称、主管税务机关代码、车辆类别、商标名称和产品型号、吨位、排气量、主要配置、出厂价格、参考零售价格。
  (二)序列号编制。信息采集的序列号是确保车价信息唯一的重要环节,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序列号”编码规则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内车辆生产企业所产产品信息采集序列号的编制工作。
  序列号由14位数字组成,其中:序列号第1-6位数,由省局统一编排;序列号7-14位(车辆类别代码、商标品牌代码、产品序号)的编排,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办法”要求统一编制 。“序列号”一经确定,未经总局同意不得更改。
  如有新的车辆生产企业成立,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上报省局,由省局确定其车辆生产(改装)企业代码前6位数字后,各单位再相应依据编码规则编制产品序列号。涉及车辆生产企业新增汽车牌号、型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编码规则,按顺序编制序列号。
  三、信息采集的时间
  《办法》规定,自2007年起,每年将在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共采集6次车价信息。考虑各项工作的安排,暂确定选择采集期的中旬作为价格信息的采集时间。
  四、信息采集、审核的要求
  信息采集工作的质量,是执行办法、完善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的基础,各单位要注重信息采集工作质量的审核,做到信息真实、数据准确、格式规范。
  (一)生产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要核实国家发改委准予企业生产的相关批件(公告),核对采集的企业商标名称和产品型号及相关价格等信息是否准确。
  (二)各单位车价信息管理部门和人员要正确编制序列号,审核采集内容是否正确、完整,及时汇总编制采集资料。
  五、信息的报送
  (一)信息报送时间。为保证信息的及时汇总上报,各单位应在信息采集期的当月月底前完成本单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汇总工作,并于采集期的当月月底前上报信息。
  (二)信息报送方式和要求。信息报送的方式暂采用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同时报送方式。即在通过省局FTP向省局报送电子报表(FTP//流转税处//上传区//车购税价格信息采集)的同时,按总局规定格式(A4纸张)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纸质报表。
  六、信息的使用
  车价信息经总局汇审核定后,定期下发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各单位按总局和省局要求更新征管系统数据库,保证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的需要。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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