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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加强出口退税计划与地方财政衔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21
实施时间: 2004-4-2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49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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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不发青岛):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决定,对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的问题,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已在联合下发的《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鲁财预[2003]57号,以下简称〈通知〉)中作了明确规定。为了及时办理出口退(免)税,同时兼顾地方财力的统筹安排,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加强出口退税计划与地方财政衔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33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按照《通知》要求,根据本地实际,尽快明确当地出口退税负担办法,并请各市将确定的有关负担和管理办法于5月上旬同时报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对于中央财政安排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资金,各地必须全额用于出口退税;中央财政拨付地方用于弥补"免、抵"未调库影响地方收入的资金,要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二、各市要建立出口退(免)税计划的定期测算制度。一是要根据当地外贸出口形势,按季认真测算全年出口货物可审批通过的应退税额(不含免抵调库,下同)和免抵应调库额。二是要根据实际出口情况,在第四季度对当年应退税额和免抵应调库数额进行调整。上述测算结果要通知各级负担出口退税的财政部门。按第一季度数据测算的本市2004年应退税额和免抵应调库数额应于5月底前上报省国家税务局,调整后计划应于10月底前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三、各级国税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做好沟通工作。主管出口退(免)税审批的国家税务局要根据已有信息测算本月和下月的出口退(免)税额,并事先通知负担出口退税的基层财政部门。
  四、各级国税、财政部门在工作中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出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认真应对,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争取尽快解决,以确保我省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和对外贸易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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