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7]152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22
实施时间: 2007-3-22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14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
   一、各区局应于4月30日前为已在我局办理涉外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外国企业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开具《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区局在受理我局主管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或被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外国企业营业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申报资料时,也必须要求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或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二、对于我局所属分支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需审核、备案的涉税事项,各区局应在我局相应涉税审批事项的规定时限内完成,并开具《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
   三、各区局应于4月10日前,采取打电话、张贴通知、发短信等方式,将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要求的内容通知我局所属的汇缴机构和分支机构。
   请一并遵照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 吉国税发[2007] 2007/3/2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涉外企业营业税征管问题补充规定 京地税营[2001] 2001/10/26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 冀国税发[2004] 2004/5/13
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7]35 2007/3/27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 鄂国税发[2004] 2004/5/8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涉外企业定额发票适用范围的通 甘地税外[2002] 2002/8/1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取消涉外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 杭国税外[2005] 2005/1/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省各类开发区涉外企业税收优惠 冀地税函[2003] 2003/12/15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涉外企业住宿、统一发票的 甘地税外[2002] 2002/6/17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 浙国税外[2004] 2004/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