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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7]4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12
实施时间: 2007-3-12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82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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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提高认识,认真部署
  办税公开是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是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客观需要,是实行“阳光作业”、自觉接受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的重要途径。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在全面掌握办税公开的基本要求,深刻认识办税公开的精神实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推行办税公开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办税公开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切实安排部署好办税公开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捷的原则,按照面向纳税人、方便纳税人的要求,把提高办税效率,规范权力运行,保障纳税人知情,便于纳税人监督作为推行办税公开的出发点和立足点,畅通征纳双方沟通渠道,不断提高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工作的透明度、纳税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更好地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
  二、办税公开的内容、责任部门、责任岗位
  办税公开的内容,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真正把纳税人最关注、最需要了解的事项及其办理过程、结果予以公开,并要保证公开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县(区)级国税机关应制作“办税流程图”,公开办税流程。办税公开的内容、责任部门、责任岗位、期限等内容,详见附件《青海省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
  三、办税公开的形式
  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本单位的条件、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对象,选择以下一种或数种公开形式:
  (一)国税系统内网、外网,电子邮件;
  (二)电子触摸屏、显示屏;
  (三)12366热线电话;
  (四)政务公开栏、宣传栏、公告栏;
  (五)税务公报、简报、公告、函告、办税指南、宣传资料、宣传展板、手机短信、公开信;
  (六)新闻发布会、通报会、听证会、咨询会、座谈会、业务培训会,办税业务窗口、上门宣讲;
  (七)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传媒;
  (八)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环节中的宣传、辅导、受理咨询等服务事项和措施;
  (九)其他便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的公开形式。
  四、办税公开的程序
  (一)应公开相关事项的责任岗位,按规定整理应公开的内容,经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审核,报经征收管理部门备案后,提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公开。在各级国税机关职责权限内的重大税收决策和公开事项,经本级局长办公会做出决定后公开。
  (二)当事人申请公开有关事项的,可采用电话、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由相关责任部门、责任岗位受理、整理公开内容,经责任部门负责人审核,报经征收管理部门备案后,提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向申请人公开。
  (三)办税公开后,各责任部门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都应认真收集整理群众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采纳;对反映的问题,及时解决。
  (四)各责任部门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地整理所公开事项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间、纳税人意见和建议、办理情况、岗位责任等,建立办税公开档案,实行分类归档。
  五、监督考核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办税公开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将办税公开作为税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分级负责。
  (二)各州、地、市、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应加强对基层国税机关办税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或抽查,对办税公开的关键环节以及纳税人关心、关注事项的公开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三)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各级国税机关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办税公开评议活动。评议采取会议评议、网上评议、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对办税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

  附:青海省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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