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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水发[2006]1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11
实施时间: 2006-5-1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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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水利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出好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下称河维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青岛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细则》(青财农[1999]92号),现就水利部门、地税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分工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地税部门负责代征当年河维费,对欠(漏)缴以前年度的河维费由水利部门负责追缴。
  二、市地税局在次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欠缴河维费的资料传递给市水利局。
  三、落实河维费征缴情况通报制度,地税部门于每季度初10日前将上一季度河维费征缴情况书面通知同级水利部门。
  各级地税部门、水利部门应加强配合,根据工作需要,可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河维费征收工作中的问题,共同做好河维费的征收和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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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单位和行业河道工程维护管 青地税函[2008] 2008/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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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有关问题的 青地税函[2002] 2002/10/1
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