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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发挥税收扶持作用促进科技自主创新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6]10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5
实施时间: 2006-6-5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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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省局《关于发挥税收扶持作用促进科技自主创新的意见》(鲁地税发[2006]5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扶持作用促进科技自主创新的意见
  (鲁地税发[2006]53号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鲁发[2006]4号),积极发挥地方税收的扶持作用,大力促进我省科技发展和增强我省的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对地方税收增长的支撑作用,现就全省地税部门促进科技自主创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重要战略意义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其作为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先进文化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内在动力,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举措,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也是保证地方税收持续增长的重要支撑和源泉。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一系列重要决定和部署,切实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分发挥地方税收扶持作用,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密切配合有关部门,把这一重大战略任务作为关系全局的大事抓实抓好。
  二、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科技自主创新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
  1、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能够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其所得中扣除。
  5、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6、企业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7、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8、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9、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装置的购置费,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扣除。
  (二)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
  1、凡在中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抵免不足的,可用以后年度的新增所得税延续抵免,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企业进行中间试验,其中间试验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3、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
  4、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
  5、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证券公司电子设备、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允许实行加速折旧,但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应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其他企业的某些特殊机器设备,也可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6、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按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5年内平均摊销。
  7、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最短折旧年限为2年。
  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3年。
  9、对在参加“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中,各类中学、中专、技工学校获得的科技创新和科学研究项目奖金,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更新变化快等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
  1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2、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3、高等学校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软件开发及科研机构
  1、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可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3、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4、对中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按照财税[2000]25号文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6、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生产线宽小于0.8μm (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对经认定属于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的,按15%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15%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9、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的新生成长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11、家电、软件开发、集成电路、通信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1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和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1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当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收。将上述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14、对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再延长2年期限。
  15、对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学校和设计研究院开展设计研究所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16、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政策规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在转制企业中科研机构股权比例达到50%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两者股权均达不到50%,但两者股权合计达到50%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在转制中无形资产的价值所占股权比例低于20%的,据实计算控股比例,其超过20%的部分,不作为计算减免税的股权。
  17、对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8、对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用于教学、科研以及其他非生产经营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9、对经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捐赠与资助
  1、社会力量(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可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4、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五)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
  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其股权转让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六)外商投资企业
  1、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国内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转让技术以及提供与转让技术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享受免缴营业税的照顾。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及提供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转让技术可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营业税。
  3、对新办或改制成立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科技研发中心和外商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凡外商投资比例达到总投资额25%以上的,享受免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税收优惠待遇。
  4、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或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出口上述软件,无论是否缴纳了关税和进出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
  5、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企业出租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所包含的与之相关的软件,如软件单独收费,应视为出租上述货物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三、提高效能,为促进科技自主创新提供良好的地方税收服务
  继续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整合税收征管资源,优化为纳税人服务的各种方式和途径,提高税收减免、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充分利用地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各种新闻媒体及多种宣传载体,大力宣传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和扶持科技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与科技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作,切实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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