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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贰拾元叁拾元肆拾元陆拾元版《山东省青岛市海上旅游专用定额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6]5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1
实施时间: 2006-4-1
失效时间: 2011-12-7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旅游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55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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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加强海上旅游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收征管,我局已于2000年8月1日起启用了拾元、拾伍元、伍拾元、壹佰元《山东省青岛市海上旅游专用定额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根据青岛市港航管理局(以下简称港航局)申请,并结合青岛市海上旅游行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市局决定启用贰拾元、叁拾元、肆拾元、陆拾元版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局已在《关于启用山东省青岛市海上旅游专用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青地税发[2000]122号)文件中,对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联次、规格、特征等予以明确阐述,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二、专用发票的分类代码设置:
  拾元版为:23702XX71007;拾伍元版为:23702XX71008;
  贰拾元版为:23702XX71009;叁拾元版为:23702XX71010;
  肆拾元版为:23702XX71011;伍拾元版为:23702XX71012;
  陆拾元版为:23702XX71013;壹佰元版为:23702XX71014。
  三、专用发票的印制,由港航局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地税局审核同意并向指定承印厂家下达发票印制计划单。印制完毕后,由港航局与承印厂家直接结算发票工本费,统一领购、统一发放。
  四、从事海上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到港航局领购专用发票,并持《发票领购簿》到主管地税机关加盖“已备案”章。如用票人未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港航局不得再向其提供专用发票。
  五、专用发票的装订由100份/本改为50份/本。
  六、贰拾元、叁拾元、肆拾元、陆拾元版专用发票自2006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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