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税[2006]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8
实施时间: 2006-1-18
法规类型: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73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二、商业和其它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冀财税[2006]4号 2006/1/18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黑财税[2006]3号 2006/1/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京财税[2006]37 2006/1/1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 鄂财税发[2006] 2006/1/1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闽财税[2006]10 2006/2/13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大财法[2006]74 2006/2/20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云财税[2006]9号 2006/1/26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琼地税发[2006] 2006/1/17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 沪地税地[2006] 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