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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税[2006]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8
实施时间: 2006-1-18
法规类型: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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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二、商业和其它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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