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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6]3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3-1
实施时间: 2006-3-1
失效时间: 2011-12-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03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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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省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鲁地税函[2006]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6年4月1日起,对增值税销售货物和营业税纳税人月经营收入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增值税销售应税劳务月经营收入3000元以下(不含3000元)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未达起征点业户),各单位根据其实际毛利扣除相关工资、费用后,对没有计税所得的,不再按其经营收入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单位应在3月底之前,严格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定税参数和调整权数对所有纳入税收管理的未达起征点业户的月经营收入重新进行复核,并结合经营成本及费用保本计算的方法合理核定未达起征点业户的经营收入,力求使税收定额定得准确、合理。3月25日前将核定的月纳税定额为零的纳税人申报码名单网传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在后台统一调整。
  三、各单位要强化对未达起征点业户的发票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以票控税”的功能。税收管理员应定期检查未达起征点业户的发票开具情况,将其实际经营情况与发票开具金额进行比对分析,对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进行征税。
  四、各单位对未达起征点业户在核定期内连续三个月实际经营额均高于起征点的,应及时对其纳税定额进行合理调整。
  五、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微机定税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将未达起征点业户的全部定税指标录入微机定税软件,并通过审批环节形成核定的月经营收入额。市局将定期对此项工作进行抽查,并纳入日常目标管理考核。
  六、各单位在复核定额工作中,要坚持客观、准确、公平、公开的工作原则,要加强内部制约、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凡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市局将严肃查处。各单位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6]15号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有关规定和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调整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960元。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按每月960元扣除;从业人员工资每月人均不超过960元的据实扣除,超过960元的,按960元扣除。
  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二字[1997]第172号)第一款同时停止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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