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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6]1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3
实施时间: 2006-1-23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745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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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有关规定和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调整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960元。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按每月960元扣除;从业人员工资每月人均不超过960元的据实扣除,超过960元的,按960元扣除。
  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二字[1997]第172号)第一款同时停止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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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ny381209   2010年4月2日 +25金币
根据《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本法规是否也应做相应修改?
相关法规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 青地税发[2006] 2006/3/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8] 2008/3/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6] 2006/1/20
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 财综字[1991]44 199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