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行政复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7]5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27
实施时间: 2007-3-27
法规类型: 行政复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637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2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全省国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税务行政复议在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实践也证明,税务行政复议是化解税务行政争议的有效手段。各级国税机关务必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税务行政复议化解税务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力争将税务行政争议解决在国税机关内部。
  二、领会实质。国家税务总局首次提出,要增强运用调解手段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意识,将调解贯穿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行政争议的负面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研读相关规定,深刻领会其制订背景和精神实质,切实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确保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指出,要在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有明确规定的制度的同时,积极探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又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所需,有利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相关规定及具体意见,勇于实践,大胆创新,不断提高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水平。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 2015/7/2
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 国税发[1994]21 1994/9/2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 浙地税函[2007] 2007/6/15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指引 2014/12/1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上海市税务 上海市国家税务 2015/10/19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 2004/5/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 大地税函[2007] 2007/6/5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复 深地税发[2004] 2004/5/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 云国税函[2001] 2001/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