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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6]23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15
实施时间: 2006-12-1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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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收入仍按黑国税发[2005]43号文件有关规定计算确定。
  二、对于供热企业应享受免征增值税已征税的,可在企业当期应征增值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给予退税。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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