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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7]13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2
实施时间: 2007-4-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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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7〕58号),全省各地今年起全面推广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07年督查计划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34号),省局已将使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 工作,纳入2007年省局督查项目,各地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拟定本地区的推广方案,扎实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二、《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及相关的使用说明,已在广东省国税局门户网站(下载中心)上发布,各地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正确下载和使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使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 ,必须贯彻免费的原则,税务机关不得向纳税人收取费用。纳税人月、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软盘和纸质件申报。
  三、《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培训视频光盘,已发送到各市。各地税务机关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软件使用的宣传辅导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应组织纳税人集中收看,现场进行辅导。为扩大申报软件的推广面,各地可通过在办税大厅贴公告、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做好宣传工作。
  四、各级国税机关的税政、管理、信息中心等部门要做好申报软件与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初始化数据的衔接,以及申报软件使用的后续服务工作。想方设法解答、解决纳税人提出的业务以及技术上的问题,当地解决不了的要向省局报告,或请软件开发公司给予解决。申报软件可由纳税人自行录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录入申报。为方便纳税人,征收大厅可摆设一台电脑让纳税人自助申报,税务机关要以便捷、高效以及优质的服务,积极推进申报软件应用工作的顺利开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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