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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解答》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函[2005]11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23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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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在企业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市局收到了各基层局、部分企业的来电、来函,询问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为此,市局将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加以整理,并根据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原则进行了解答。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200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解答》
   
   
  200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解答
  1、问:企业股东(投资者)在所投资的企业任职但未与所投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其所取得的报酬是否可以作为工资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劳动法》及省、市有关劳动法规都明确规定,证明存在雇用与被雇佣关系的法定依据应为雇佣者与被雇佣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股东(投资者)未与所供职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所获得的报酬不能作为工资薪金在所得税前扣除。
  2、问:企业使用产权属于本企业股东的财产(如房屋、车辆等),为本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应严格区别企业各项支出与股东支出的界限。对企业使用产权属于本企业股东的财产,为本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财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费用,如汽油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维修费等,存在租赁关系的(如签订租赁合同、开具租赁发票、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收),允许税前扣除;不存在租赁关系的,不允许税前扣除。
  3、问:企业为本企业管理人员报销的通讯费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人员的通讯费用,采取实报实销方式的,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应合理确定报销通讯费用管理人员的范围,并将报销通讯费用的企业管理人员名册,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备案和管理方式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4、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随同商品房开发一并建造的“储藏室、车库、地下停车位”,有的随同商品房销售,单独计价收费,不能办理产权;有的单独销售,同样不能办理产权。对上述情况在结转销售收入时,其销售成本应当如何配比结转?“储藏室、车库、地下停车位”的面积是否包括在计算单位成本的可售面积之内?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建筑物,无论是出售产权还是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均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独立的“储藏室、车库”,由于现行的商品房确权规定没有将层高小于2.2米的建筑物作为可供销售的商品房,房地产企业销售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建造的此类房屋时,通常也不按面积出售,且售价也低于正常销售的商品房价格,因此,对独立的“储藏室、车库”的面积可不计入计算单位开发成本的可售面积之内。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地下停车场”通常是按人防部门的规定建造的平战结合的建筑,目前,有关法规也没有明确其权属。房地产企业占有使用期间取得的收入,由于其相应的成本已经作为人防节建费计入可售面积的开发成本,因此不存在配比结转成本问题。
  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会所”的各项支出,由于不属于“公摊面积”的范围,不能计入开发成本。
  5、问: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被查出隐瞒收入,应如何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经查实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与当初核定时纳税人申报的经营情况不符,应如何处理?
  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被查出隐瞒收入,应当将查出的隐匿收入额并入所属年度纳税人已申报的收入总额,按核定的应纳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已缴纳的所得税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纳税人隐瞒真实的经营情况,实际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造成税务机关原先确定的应税所得率与实际情况出现明显差异的,原核定的税务机关应核实原因,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重新确定应纳税所得率,并按新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构成违法行为的,应同时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问:企业改组进行资产评估发生的损失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报损审批?
  答:根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符合第42条列举的条件之一的资产评估损失经纳税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7、问: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完工进度应如何计算?
  答:建筑安装、装配工程或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 个月的,可根据有关税收规定的原则按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确定收入。完工进度可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测量已完成合同工作量等方法确定。
  8、问:部分房地产企业在取得开发用地的过程中,不能取得“净地”,对原占地的机构应给予的收回国有土地补偿费,由土地部门与原占地单位在《收回国有土地协议书》中明确由取得出让土地的房地产公司直接向原占有土地的机构进行补偿。对于房地产企业直接向原占地机构支付补偿的,房地产公司是否可以将取得原占地机构开具的收据作为土地价款在税前扣除的凭证?
  答:按照有关规定,政府征地或收回土地使用权,作为收回国有土地费用,应当向原土地使用机构进行补偿。现行的补偿方式有两种,一是由土地部门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支付;二是由土地部门按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在《收回国有土地协议书》中明确土地补偿金额,作为土地出让金的一部分,由取得土地的企业直接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机构。因此,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由国土部门确定的金额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机构的补偿费用,可以作为土地价款的一部分计入开发成本或在建工程成本,并按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由于补偿收入不属于生产经营收入,不能开具发票,原占地机构收取补偿款开具的收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超过政府规定支付标准的补偿款不得扣除,房地产企业在扣除上述费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土地协议书》、《公证书》等有关资料。
  9、问:在就地安置拆迁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原住户按政府拆迁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内的面积部分不需缴纳房款,超过部分应按规定缴纳房款,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应如何确认?成本应如何扣除?
  答:房地产企业取得的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明确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外,均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安置拆迁户的过程中,收取的超面积安置收入,应当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费用与收入配比的原则,为简化计算,确定单位可售面积成本时,对房地产企业按政府拆迁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安置拆迁户的面积,可从可售面积中剔除,将安置标准内的面积发生的有关开发成本,作为取得土地的费用,只就额外取得收入的面积计算单位成本。
  10、问:高校所属膳食服务中心向本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收入,开具发票,该中心只就开具发票金额在我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从未申报缴纳过,可否明确对学校内部食堂向社会提供劳务是否征收所得税?
  答:上述收入属于经营收入,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11、问:乡镇企业享受减征10%应纳税额的税收优惠,应如何掌握执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规定,“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所称投资为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因此,市局多年来一直强调,对投资主体符合上述条件,且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乡镇企业,方可给予减征10%应纳税额的所得税优惠。以前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当予以纠正。
  12、问:纳税人取得原军队占有的国有土地,其支付的土地价款应如何掌握税前扣除?
  答:经咨询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现行国家土地管理政策规定,军队系统占有的土地,经出让后可以用于开发。一般情况下,军队土地用于商业开发应持解放军总后勤部相应的批准文件,到地方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向军队缴纳。由于土地出让不属于经营行为,因此,房地产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从军队取得的收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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