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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5]22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27
实施时间: 2006-1-1
失效时间: 2009-12-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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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包括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以下简称“建筑业”)所得税的征管,根据《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规规定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各施工项目营业收入的管理
  建立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按施工项目明细申报营业收入的管理制度(应与“工程成本核算对象”一致,即“每一个独立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单位工程”)。建筑业企业在预缴和汇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除按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外,还应附报《建筑业企业营业收入明细申报表》,明细申报纳税期内各工程项目结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情况。建筑业企业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还应附报按完工进度、完成工作量的计算方法说明。各基层局要监督建筑业企业,严格按照《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按各施工项目及时、准确的确认营业收入。各基层局应加强建筑业企业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管理,通过建设部门公示的招投标信息(如青岛建设网htpp:)和社会综合治税等渠道,采集纳税人承揽施工的工程项目等信息,掌握参与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量、结算方式、工程施工时间等涉税信息,跟踪监督建筑业企业及时、准确的结转营业收入。对不能及时确认收入,影响企业所得税计算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其按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或其他方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各基层局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各申报期申报营业收入与实际缴纳或被代扣的营业税及发票使用情况、工程项目完工进度、《施工合同》履约情况的对比分析,防止部分建筑业企业借施工地与机构所在地分离,两地税务机关监管上的间隙虚报营业收入。
  二、严格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
  针对部分建筑业企业存在的成本、费用等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不真实的情况,各基层局要对有关扣除项目真实性和扣除凭证合法性进行认真核实。要严格监督建筑业企业按照每一个独立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单位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进行成本核算。对建筑业企业各纳税年度申报扣除的各工程项目支出,可参照有关建筑业的行业标准,如企业资质、工程结构、取费标准、人工定额(有关信息可登陆青岛建设网htpp:查阅)和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等判定其支出的合理性。要结合企业的结算方式和有关存货的入、出库记录,综合运用税法规定的手段,甄别建筑业企业扣除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没有合法扣除凭证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要按《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处理。要加强对施工企业成本等扣除项目金额与营业收入配比的审查,围绕建筑业企业毛利率、收入变动率、成本变动率等影响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指标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疑点,采取约谈、稽查等措施加强税收征管。
  三、加强外地来青施工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
  对外地来青的施工企业,应按省政府鲁政办发[2005]62号文件规定,就地办理工商登记,并依据《征管法》规定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向地税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外地来青建筑企业,可实行核定征收。要加强外地来青建筑企业的发票管理与所得税管理的结合,强化建筑企业与建设方、总包方与分包方的发票比对稽核。 
  四、逐步建立全市范围内的施工企业所得税税源共享平台
  目前存在的建筑业企业施工地与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分离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引起两地税务机关的信息不对称,给企业所得税管理带来不利影响。各基层局要树立大局意识,强化责任观念,充分认识信息占有水平对做好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性,加强工程项目涉税信息的采集工作。要逐步建立以工程项目跟踪延伸的税源监控制度,将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施工、装饰、绿化、工程安装、监理等纳入税源监控范围,并最终形成全系统统一的建筑工程信息公共采集系统,便于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掌握所控管的建筑业企业跨地域施工情况。
  建设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相关工程施工信息的采集工作,将工程建设方、总包方、分包方及具体参与施工单位名称、承揽的工作量、工程进度、发票开具数额等纳入信息采集范围。为便于各基层局加强对异地施工企业所得税的管理,现阶段,实行每季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将采集到的有关信息,录入《外来施工企业信息采集表》(见附表),在季末20日内通过网络传递给市局二处,由市局统一向全系统发布,待信息化系统完成后录入工程信息公共采集系统。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收建设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后,及时利用建设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信息,做好本地管辖建筑业企业外出施工情况税收管理,监督建筑业企业及时、足额申报营业收入、企业所得税,并将管理情况反馈建设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五、对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建筑业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对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符合《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建筑业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可按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对建筑业企业应严格按照《关于启用万元版、十万元版山东省青岛市建筑安装统一发票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41号)规定审核确认应发售建安统一发票的种类。对实施核定征收的建筑业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只能向其发售万元版建安统一发票,并应加强对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如核定征收的施工企业确需使用大额发票,可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分别确定为:建筑5%-15%,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其他工程作业10%-20%。
  对核算不健全的建筑业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应按青地税四[1997]9号和青地税发[1999]88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为规范核定征收工作,根据近年来核定征收实际情况,同时为适应国家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调整,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比照营业税计税依据执行,核定比例统一由1%-1.5%调整为0.5%。青地税发[2004]168号文件中规定的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1%-1.5%,也按本《通知》规定调整至0.5%。
  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要求执行。
  附件:1、《建筑业企业营业收入明细申报表》
     2、《外来施工企业信息采集表》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五条“对核算不健全的建筑业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应按青地税四[1997]9号和青地税发[1999]88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地税发[2007]149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6
实施时间:2007-7-16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青地税发[2009]200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2-30
实施时间:2009-12-30
 

“二、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2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227号)不再修订,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企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184号)规定执行。”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09年以前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地税发[2010]13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0-27
实施时间:201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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