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内四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5]19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4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51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税收管理,根据现行税收法规规定,经市局2005年第八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对上述三税纳税地点重新明确如下:
  一、市内四区按行政区域划分。根据房产、土地所在地区域由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上述三税。
  二、上述规定自2006年1月1起施行。在2005年底前,有关分局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1、有关征管资料的交接。对在2006年应交接的企业,有关分局按《房产、土地信息传递表》要求填写相关内容,于2005年11月底前网传市局一处,由一处集中网传相关分局。
  2、相关分局在年底前结合各项征管工作,把所属企业上述三税的征管资料整理完成,以便明年工作的顺利开展。
  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河南省农业发展银行等营业税纳 2010/12/21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庆理想液化石油气实业有限公司下 渝国税函[2000] 2000/1/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福瑞大药房连锁有限责 内地税字[2003] 2003/7/5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保 青国税税政[200 2000/2/16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 鲁地税征字[199 1996/1/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 新地税函[2013] 2013/3/7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长春至兰陵段铁路改造工程营业税纳 2005/9/26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恒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证券服务 湘地税函[2002] 2002/8/15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在建期间土地使用税 济地税函[2002] 2002/12/7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 豫地税函[2007] 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