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青岛市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专用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函[2005]9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9-19
实施时间: 2005-9-19
失效时间: 2009-12-2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54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青岛市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青岛市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专用发票》使用及管理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凡依法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并经青岛市港航管理局(以下简称港航局)审核批准,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路运输服务的代理企业,均属《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凭青岛市港航局发放的《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证》,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专用发票》。
  二、《青岛市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专用发票》由以前通过青岛市航运管理处统一向市局领购,统一发放给纳税人的发票管理形式,调整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发票管理的形式。
  三、《专用发票》为手工票,每本25份,规格为190MM×105MM,采用无碳防伪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监制章采用大红色荧光油墨印制,发票号码采用数字喷墨防伪技术印制。
  四、《专用发票》的后五位分类代码为71318,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第四联为解缴联。
  五、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件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专用发票》的工本费为15元/本。
  六、各单位要加强对《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青岛市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专用发票》票样

修正: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196号)规定,《青岛市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专用发票》并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四联)。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水路运输、销 厦国税函[2007] 2007/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