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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逾期办理税务登记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5]10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30
实施时间: 2005-6-1
失效时间: 2010-10-27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79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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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以来,部分基层局反映国、地税局对纳税人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行政处罚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逾期办理税务登记行政处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处罚标准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依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逾期办理税务登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的通知》(青地税发[2003]28号)规定的标准予以处罚。
  (二)纳税人逾期后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地税机关不再予以处罚。

  二、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按照“综合管理系统”的要求,准确、完整地登录纳税人基本信息、批准成立信息、行政处罚等有关信息,登记信息录入准确率要达到100%。
  (二)各单位要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漏征漏管户的清理,进一步落实税收管理员征管责任区工作制度,严格税务登记户籍管理;要对纳税人逾期半年以上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纳入对税收管理员工作质量的考核。
  三、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地税发[2007]149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6
实施时间:2007-7-16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09年以前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地税发[2010]13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0-27
实施时间:201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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