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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据贴现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5]3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14
实施时间: 2005-3-14
失效时间: 2013-10-31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307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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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菏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银行贴现业务是否征收印花税的请示》(菏地税函[200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企业与银行间的票据贴现业务是持票人为获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扣除一定利息后收取剩余票款的业务活动,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其计税依据为票据到期值(不带息票据为票据面值)。

修正:

本文被以下法规所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0-31
 实施时间:2013-10-31
 失效时间: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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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f23   2014年7月11日 +25金币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的规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据贴现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05]30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地字[1996]第5号)第三章第八条中"对农村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乡村企业、联合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缴纳人的销售收入和4‰的附加率计算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同时废止。        因此应备注本文件已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