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5]5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6
实施时间: 2005-4-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87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或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码工作的通知》(青地税发[2004]234号)规定,全市地税发票换码工作已于2004年3月31日全部完成,2005年4月1日起使用新码发票。为严肃发票使用,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5]224号),现予以转发,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自2005年4月1日起旧版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二、 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青地税发[2003]164号)规定的发票编码规则印制的18位发票号码发票暂不缴销,待市局另行通知。
  三、 各单位于4月10日前将收缴纳税人未使用的旧版发票和内部库存的旧版发票集中封存。凡发现继续使用旧版发票的,按总局办法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 4月份,市局将派人员到市内各分局集中缴销旧版发票;各市地税局将旧版发票集中送往青岛市税务票证印刷所统一缴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 2011/1/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五种发票印制权限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6] 1996/12/23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微信申领邮寄发票的通知 2020/5/25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和废旧物资发票式样的函 琼国税发[2004] 2004/9/22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人寿 桂地税发[2007] 2007/11/28
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业发票开票软 新地税函[2007] 2007/9/29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函[2010] 2010/1/7
关于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有关问题的 国税函[2005]18 2005/3/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公告 2012/1/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发票专项检查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9] 2009/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