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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市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4]18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20
实施时间: 2004-9-20
失效时间: 2010-10-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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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地税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市国税稽查局,各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规定,报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计税工资标准税前扣除工资支出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由人均每月800元,提高到人均每月960元。请遵照执行。
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09年以前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地税发[2010]13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0-27
实施时间:201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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