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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工程施工取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4]13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22
实施时间: 2004-7-22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采掘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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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省局《关于工程施工取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发[2004]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程施工取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4]56号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鲁政发[1999]100号)以及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修桥、筑路等取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0]12号)规定,现对公路、桥梁、大堤、水库等工程施工取土(包括沙、石料等,下同)征收资源税问题明确如下:公路、桥梁、大堤、水库等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在工程征用土地范围内就地取土用于工程建设的,不征收资源税;对在工程征用土地范围内取土用作他用,或在工程征用土地范围以外取土用于工程建设的,均应按规定征收资源税。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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