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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程施工取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发[2004]5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30
实施时间: 2004-6-30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采掘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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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鲁政发[1999]100号)以及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修桥、筑路等取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0]12号)规定,现对公路、桥梁、大堤、水库等工程施工取土(包括沙、石料等,下同)征收资源税问题明确如下:公路、桥梁、大堤、水库等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在工程征用土地范围内就地取土用于工程建设的,不征收资源税;对在工程征用土地范围内取土用作他用,或在工程征用土地范围以外取土用于工程建设的,均应按规定征收资源税。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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