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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4]12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18
实施时间: 2004-7-1
失效时间: 2011-12-7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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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税收管理,根据总局2004年工作要点和省局党组“抓大控中定小”的工作思路,及市局党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市局重新修改制定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青地税发[2004]号,以下简称《双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为确保该办法顺利实施,使我市个体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目的
  个体税收征管历来是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难点,近年来,各单位在对个体工商业户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开拓创新,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暴露出许多不足,市局这次重新修改制定《双定办法》,其主要目的:一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定税工作,着力解决定税工作中存在的随意性、不规范性和不科学性问题;二是进一步简化个体定税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税收定额管理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由征收型向监控型的转变,进而实现征管力量向重点税源管理的转移;三是通过加强定税管理,实行政务公开,力求做到税负公平、执法公正,达到标本兼治之目的。
  二、基本工作内容
  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个体工商业户进行合理定税,公平税负,实现个体双定征收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个体双定工作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定额信息标准化。通过分行业典型调查和集体评议,将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的主要因素进行分类,对影响应税收入的因素进行评估,并测算确定不同行业或不同应税项目的纳税定额参数权值以及调整纳税定额的调整权数。
  (二)定额核定电子化。对现行个体定税管理软件进行维护完善,运用计算机自动生成定额数据,实现与征管数据库的对接,进行集中规范管理,实施有效的动态监控,进一步提高定税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
  在未实现计算机自动生成定额数据之前,各单位要按照个体双定管理工作的要求,将个体定税指标完整、准确的录入计算机系统,实行人机结合的方法,保证个体双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定额管理社会化。通过社会综合治税网络,多渠道采集个体涉税信息,同时,利用多种形式将定税信息和定税结果予以公开,拓宽社会监督渠道。
  三、实施步骤
  加强个体双定管理,是2004年征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要立足当前,统筹兼顾,认真做好个体双定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
  (一)开展典型调查,测算定额参数权值和调整权数。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抽调人员组成调查组,根据《双定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业户进行全面调查,并填写《个体工商业户核定纳税调查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区据以核定应纳税额的参数权值和调整权数。
  (二)采集录入基础数据,核定应纳税额。本地区“核定幅度”确定并备案后,各单位应按照要求,对全部个体双定户进行相关指标数据的采集、分析和测算,将确认的定税指标、数据录入计算机系统,采用人机结合或计算机自动生成的方式确定定额数据。
  (三)公示定额,下达核定纳税通知。个体双定户纳税定额确定后,各单位要根据定额管理的要求和工作程序,将纳税定额核定情况向纳税人和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制作《核定应纳税额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
  (四)检查总结,全面验收。这次重新核定和调整纳税定额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市局要求此项工作要在7月底前结束。8月上旬市局对各单位定税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内容包括:重新核定和调整纳税定额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定税参数权值、调整权数的确定是否合理。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市局成立由分管局长为组长,各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定税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要相应成立定税领导小组,认真制定工作计划,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定期进行工作调度,及时进行情况反馈;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和配合,积极争取地方政府、部门的支持,确保这项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二)认真深入调查,科学合理定税
  各单位要认真搞好典型调查,把第一手资料抓实,将定税基础打牢。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影响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的共性因素和个性因素进行合理的分析和确定,科学地测算出参数权值和调整权数,达到合理定税,公平税负。
  (三)严格程序,有效监控
  各单位在定税过程中,要严格程序管理,对数据采集、信息录入、定额审批、定额调整、动态监控等各个环节要定岗定责,加强监督;对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要实行全面有效的动态监控,及时采集,及时更新,确保定税质量。
  1、要根据业户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纳税数额等情况,将业户分大、中、小三类,按照突出大户,管好中户,稳定小户的原则,对大、中、小户实行监控管理。
  2、各单位要在不突破市局规定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下限的基础上,统一每个行业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克服定税的随意性,力求做到税负公平。
  3、按规定程序计算机自动生成的应纳税额,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对个别核定税额突破市局规定的上限或下限,且原因特殊的,各单位应做进一步调查核实,报市局备案后可单独核定。
  4、实行计算机定税方式后,纳税人应纳税额原则上每年统一调整一次;特殊行业或出现异常变化的行业,可按季度或半年进行核定。
  (四)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各单位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把握好新、老办法的衔接,特别是在新办法实施初期,广大纳税人有一个认识和接受的过程,应做好宣传和辅导工作,尽量避免由此引发的各种矛盾,实现新、老办法的平稳过渡。
  (五)加强督导,及时总结
  各单位要加强对定税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有的放矢的开展工作,要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市定税工作的开展情况,各单位要按规定时间向市局报送阶段性工作情况。6月30日前针本地区定税参数权值和调整系数报市局备案;7月31前报送重新核定和调整个体工商业户纳税定额情况的工作总结。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纳税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省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税额核定暂行办法》等规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期定额纳税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作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经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核定工作。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的调查、分析,确定其核定纳税额的参数权值和调整权数指标,即定税指标体系,采用人机结合或应用统一的计算机软件程序,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五条 参数是指对不同行业选取一个或多个与纳税人经营收入有直接关系或有关键影响,而且易于控管的生产要素(如营业面积、设备设施、从业人数等),作为核定纳税的参数。参数确定后,应根据日常管理和典型调查的结果,合理确定同一行业的单位营业(销售)额,即参数权值。
  第六条 调整权数是指将同一行业的纳税人受其他间接因素(如地域、规模、商誉、资质等)影响表现出的不同差异,设定为调整差异的依据,并设定调整级差,以此调整其应纳税额。
  调整权数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设定,也可以设多个权数并用。
  第七条 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工作内容和程序
  (—)定税指标体系的产生
  1、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典型户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确定参数权值和调整权数,形成本辖区定税指标体系,提请“集体评议定税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审议。
  评议小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分管个体税收工作的局长,科(处)长,税务管理员,代征单位代表组成。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评议小组评定的本辖区定税叁数权值和调整权数在征税厅、代征处(点)等场所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公式,向社会征求意见。
  3、公式期满后,主观税务机关将确定的本辖区定税指标 体系提报市局备案。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定税指标体系一经确认,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动。
  (二)纳税定额管理系统的产生
  定税参数权值和调整权数确定以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个体工商业户的定税指标、数据进行采集,并将其录入计算机定税管理系统,根据纳税人适用的定税参数权值和调整权数,采取人机结合或计算机自动生成的方式,核定其应纳税额。
  1、应用《计算机定额管理系统》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办法。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不同行业设定纳税人的定税参数权值和调整权数,定期将采集的纳税人定税信息录入定额管理系统,通过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纳税人应纳税额。
  2、通过人机结合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办法。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定税指标体系的需求,按不同行业设定纳税人的定税参数权值和调整权数,定期将采集的纳税人定税信息录入定额管理系统,并通过一定形式核实定税指标的完整性、真实性,据实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无论是实行人机结合还是计算机自动生成的方法,只要定税指标录入不全,都不能进入下一个工作环节。
  (三)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产生
  1、信息采集
  管理员应当根据纳税人填报的《个体工商业户核定纳税登记表》和《个体工商业户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申请表》(表样附后)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采集个体工商业户经营的相关信息,如实填制《个体工商业户核定纳税调查表》(表样附后),作为核定应纳税额的依据。
  2、定额初评
  管理员将调查采集的数据、指标录入计算机,通过人机结合或计算机定税管理系统自动产生初评意见。
  调查采集的数据、指标,应完整的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其准确率应不低于95%,确保个体工商业户应纳税额的准确性。
  3、定额生成。
  评议定税小组根据管理员的实际调查和初审意见,进行集体审议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报县以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对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能够较准确核算营业(销售)额的纳税人,计算机定税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税收定额可作为定税的参考依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核定和调整,必须经评议定税小组进行集体评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核定和调整。
  4、公示。
  根据政务公开的规定和要求,将核定的纳税人应纳税额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送达执行。
  公示期满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制作《核定应纳税额通知书》、《调整纳税定额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6、监控管理。
  将通过公示反馈的信息,以及管理员日常管理采集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信息,及时录入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更新,加强对纳税人的监控管理。
  (四)实行核定纳税公开制度。
  1.定税组织公开。应将集体评议定税组织成员,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布,接受纳税人监督。
  2.定税政策公开。将有关个体税收政策,以各种方式及时进行社会宣传。
  3.定税依据公开。将定税调查测算指标、定税指标体系,在各征税场所的"定税公开栏"按期张贴公开。
  4.定税流程公开。在各征税场所制作评议定税工作流程图,展示评税工作过程,充分尊重广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5.定税结果公开。
  将采集的纳税人的数据指标,核定(调整)的应纳税额等,通过各征税场所"定税公开栏"按期公开。
  第八条纳税人在核定期内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而未按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纳税定额的,按偷税处理。
  第九条纳税人对核定的应纳税额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可按照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在接到《核定应纳税额通知书》或《调整纳税定额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应纳税额重新核定申请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并填写《定额复核意见书》答复纳税人。纳税人在未接到税务机关的《定额复核意见书》前,应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原核定的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纳税人在接到《定额复核意见书》后仍有异议的,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必须先按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条实行各体工业商户定期定额纳税工作监督制度
  (一)内部监督
  1、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采取抽查、复查的方式,考核管理员实地调查的工作质量,以及数据录入微机的完整性、准确性。
  2、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当期的定额情况,在局域网上予以公示,接受内部监督。
  3、对税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社会监督
  1、税务机关聘请的兼职监察员,有权对个体定税的政策、办法、执行情况等工作提出质疑,税务机关必须及时予以答复。
  2、纳税人对公示情况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税务机关予以解释。
  3、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对个体定税工作中的不公平现象,有权举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暂行规定》(青地税五[1996]2号)同时废止。
  附:
  1、《个体工商业户定税参数、调查权数参照表》
  2、《个体工商户核定纳税登记表》
  3、《个体工商业户核定纳税调查表(分户)》
  4、《个体工商业户核定纳税调查表(行业)》
  5、《核定应纳税额通知书》
  6、《调整纳税定额通知书》
  7、《应纳税额重新核定申请表》
  8、《定额复核意见书》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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