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土地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6]266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20
实施时间: 2006-4-20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05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现将以下通过非正常方式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明确如下:
  一、已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原房产因种种原因迟迟未能过户,后因有关问题解决后再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时间为准。
  二、法院在进行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过程中,判决或裁定房地产所有权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三、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裁决房地产权属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仲裁书明确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四、房地产所有人委托拍卖行拍卖,拍卖成交后双方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时间为准。
  以上述方式转让房地产,由主管区局审核确认并为纳税人办理相关确认批件。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 粤地税发[2009] 2009/8/1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 穗地税发[2010] 2010/10/8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的通 青地税发[2010] 2010/6/30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 国家税务总局黑 2021/10/1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业务 赣地税函[2014] 2014/10/20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 成都市地方税务 2010/10/10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土地增值税分配体制的通知 市政发[2012]87 2012/1/1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具体规 青财税[2016]19 0001/1/1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开发成本核定 黑地税函[2011] 2011/6/22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 202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