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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03]3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26
实施时间: 2003-7-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51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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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继续执行2元/吨。
  二、花岗石和大理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目前的3元/立方米调整为6元/立方米。
  三、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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