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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6]37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31
实施时间: 2006-10-31
失效时间: 2016-9-30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65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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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要求的通知》(国税函[2006]8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30
实施时间:201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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