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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农贸市场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3]25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19
实施时间: 2003-11-19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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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农贸市场税收管理办法》业经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并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农贸市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贸市场税收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的业户。
  第三条 确定纳税定额标准
  (一) 在农贸市场的每个经营区域内分为最好经营区域、较好经营区域、一般经营区域。(二)在每个经营区域的较好经营区域选择3-5户进行调查测算,确定经营业户的月销售(营业)额和单位柜台(经营面积)的月销售(营业)额,以此核定单位标准应纳税定额。
  (三)在每个经营区域设置区域级差系数幅度为-0.3至0.3。按照业户实际经营区域确定其具体经营区域级差系数。
  (四)设置纳税定额调整系数幅度为-0.1至0.1。按照业户经营情况及其他影响因素核定其具体纳税定额调整系数。
  第四条 定额确定方法
  (一)标准纳税定额=应纳税月(销售)营业额×[各项税(费)适用率+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二)确定经营区域级差系数,计算基本纳税定额
  基本纳税定额=标准纳税定额×柜台数(面积数)×(1+区域级差系数)。
  (三)确定纳税定额调整系数,计算应纳税定额
  应纳税定额=基本纳税定额×(1+调整系数)
  第五条 公示宣传
  (一)在市场内设置公告栏,将定税标准及核定的纳税定额予以公示。
  (二)在市场内设置公告栏,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进行宣传。
  第六条 核定纳税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分管领导、科长及管理人员组成的集体评议领导小组。
  第七条 定税工作流程
  ①业户登记→②信息采集→③确定标准纳税定额→④纳税定额生成 →⑤集体评议→ ⑥ 公示→⑦签批 → ⑧送达执行⑨→征收管理→⑩监控管理
  (一)业户登记
  对业户进行税务登记。
  (二)信息采集
  通过业户自报和现场核查的办法,取得核定纳税定额所需的相关数据、资料信息。
  (三)确定标准纳税定额
  根据采集的业户信息,确定其标准纳税定额。
  (四)定额生成 根据核定的纳税人的标准纳税定额、经营区域级差系数和纳税定额调整系数,拟定应纳税定额。
  (五)集体评议调整
  集体评议定税小组对拟定的纳税定额进行综合评议,参考特殊因素对纳税定额进行调整,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六)公示
  将集体评议的应纳税定额在集贸市场予以公示。
  (七)签批
  将公示后的应纳税定额,报送分管领导签批。
  (八)送达执行
  根据分管领导签批意见,制作《核定应纳税额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据以按期缴纳税款。
  (九)征收管理
  组织纳税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并将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十)监控管理
  将纳税人核定纳税的资料数据录入计算机系统,监控纳税人的税源变化情况,适时进行纳税定额的调整。
  第八条 纳税定额调整
  (一)纳税人经营情况或者市场经济形势发生较大变化,影响到核定应纳税额超过(低于)20%的,需调整应纳税定额。
  (二) 纳税定额调整的工作流程:
  ①信息采集→②确定标准纳税定额→③纳税定额生成→④集体评议调整→⑤公示→⑥签批→ ⑦送达执行→ ⑧征收管理→⑨监控管理
  第九条 新办业户在开业之日起30日内进行核定应纳税定额。
  第十条 应纳税定额一年调整核定一次。
  第十一条 经营业户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经营业户要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要求调整纳税定额的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按程序进行审查和审批,审批期间原纳税定额不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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