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3]22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25
实施时间: 2003-10-2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91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贯彻落实总局制定的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的“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是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的重大举措,全市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切实加强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二、对纳税人开票方式的认定工作,要严格按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附件3)的规定执行。纳税人开票方式的审批权限一律设在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必须在10月底前完成,自开票纳税人自11月1日起,按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附件1)的规定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与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同时进行,最迟在11月底前完成。《货物运输业自(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的样式附后。
  三、根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附件1)第十五条的规定,全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即时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对内资企业和个人适用4 %的综合征收率,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3.7%的综合征收率。解库时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营业税额的7%、教育费附加率为营业税额的3%,所得税率为0.7%。
  四、各单位应积极借助现有条件做好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税收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征收大厅版报、电子公告屏等多种媒介,采取散发宣传材料、召开会议座谈等多种方式,不间断、全方位得将新规定、新政策和具体办事程序等情况通报给纳税人,确保宣传准确、到位。
  五、切实做好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纳税服务工作,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各单位可结合自身条件,迅速开展业务培训工作,使干部尽快掌握此次政策变化,根据市局要求制定具体的办事程序,集中力量在征收大厅等科室多设窗口开展“流水作业”,确保受理、审批、认定等诸环节的畅通,确保优化服务和工作目标的实现。
  六、各单位要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市局税收管理一处负责此次文件贯彻执行过程中税收政策的解释、货物运输发票清单数据的汇总和定期向市国税局进行电子信息传输工作;征管处负责对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纳税人开票类型的认定和组织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年审等工作;计算机处负责贯彻执行过程中的总局软件衔接、技术保障等工作。市局将加强与各基层局的联系,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按以上分工向市局反馈。
  七、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的征管科(处)负责对本单位《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汇总,各税收管理科(处、室)负责分管范围内的《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汇总,综合科(处)负责本单位各类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清单的填制工作,并于每月的20日前将本单位的《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清单》和《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清单》按照市局规定的电子信息格式上报市局。
  八、市局将于11月中下旬组织力量开展督导检查,内容包括发票管理、纳税人开票方式认定以及其他有规范性要求的工作,凡对“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执行不到位的,一律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市局将本项工作纳入今年的目标管理考核,希望全市各级地税机关认真按照市局贯彻意见的要求,全面做好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 黔地税函[2004] 2004/7/19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货物运输业属 皖地税函[2004] 2004/2/26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 黔地税函[2005] 2005/2/7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苏地税发[2004] 2004/1/19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 厦地税发[2003] 2003/12/30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加强和完善货物运输业税 青地税发[2005] 2005/9/14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 云国税发[2006] 2006/8/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 皖国税发[2003] 2003/10/24
关于调整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提交文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6/5/27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有 深地税发[2004] 20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