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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青岛市出租汽车专用客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3]19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21
实施时间: 2003-8-2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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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各区、市交通局、市运管办、市公路交通检查处:
  为适应我市客运出租汽车更新里程计价器打印车票的需要,规范出租汽车专用客票的管理和使用,强化税收征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定,经两局协商,决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青岛市出租汽车专用客票”(以下简称专用客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用客票是为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向乘客收取票款时,开具的唯一合法凭证,其他任何票据都不得代替专用客票使用。
  二、专用客票为税控装置卷式打印客票,手写无效。
  三、专用客票的规格为133.35MM 44MM=136开,每卷100份。该客票采用无碳防伪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客票监制章采用大红色荧光油墨印刷,客票号码采用数字喷墨防伪技术印刷,使用印刷专业五倍放大镜查看成点状分布,解析度为300dpi。专用客票的号码由18位数码组成。其中客票号码的1-4位表示计算机系统中本客票名称的编号;5-6位表示印制年度;7位表示统一版客票;8位表示客票联次;9-10位表示客票的印刷批次;11 - 8位表示客票印制的顺序号码。该客票共一联,为客票联,印色为棕色(票样附后)。客票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专用客票的右上方印有“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专用章”。
  四、专用客票工本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最终售价为2.5元/卷。由市交通局运管办向用票客运企业收取。
  五、专用客票作为道路运输特殊行业的专用票据,由市地税局、市交通局联合监制。两局共同认定印刷机构,由市交通局运管办负责印制、保管、发放和管理,并统一结算印刷工本费。市运管办应当定期向市地税局提报印制计划,接受市地税局的工作指导。
  六、各级运输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专用客票印制、保管、发放的工作规范和规章制度,加强专用客票的管理。并积极做好新旧专用票更替的衔接工作,以确保出租汽车在更新计价器后使用新版专用客票的顺利进行。
  七、市地税局、市交通局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联系和配合,加强对专用客票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伪造、例卖专用客票的违法行为,对出租汽车违反专用客票管理等行为,应当严格按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我市(市区)出租汽车更新里程计价器工作完成后,原出租汽车手撕式专用客票同时停止使用。未更新里程计价器的市区出租汽车客票管理仍按原办法执行。
  附件:青岛市出租汽车专用客票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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