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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认真落实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3]15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12
实施时间: 2003-8-12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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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认真落实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制度的通知》(鲁地税函[2003]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按照省局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四的规定进行备案。备案的事项除《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同级财政部门审查通过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的有关资料。纳税人按照规定,通过备案方式使用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需要提供《计算机替代手工处理会计业务备案表》;通过审批方式使用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需要提供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文件。
  二、纳税人报送的会计核算软件等备案资料是税收征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按照税务登记资料管理的要求,做好备案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同时,要按照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要求,在计算机税务登记程序中及时登录会计核算软件的有关信息。
  三、各单位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反映。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制度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3]50号 二00三年三月十七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为了掌握纳税人财务核算情况,准确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做好税源监控工作,对经各级财政部门核批后,可以由计算机代替手工会计核算的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备案。备案的事项除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财政部门批准的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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