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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3]9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22
实施时间: 2003-5-22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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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近期国家规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优质、高效地为纳税人服务,经市局研究,对认定和办理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收减免税的受理审批程序问题
  (一)对符合减免税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减免税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4、《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
  5、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审批程序:
  1、按照市局规定的减免税程序办理减免税手续;
  2、对审批同意减免税的纳税人,在《纳税定额核定通知书》中签署审批意见,送达纳税人执行;
  3、减免税实行一年一审批制度,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审批减免税时,在《调整纳税定额通知书》中签署审批意见,送达纳税人执行。
  (三)审批时间:对符合减免税条件并且报送资料齐全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关于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销售额或营业额的核定问题
  (一)起征点执行标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经市政府批准,我市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月营业额300-500元提高到5000元;按次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100元。
  (二)销售额或营业额的核定管理
  1、对缴纳增值税的个体工商业户销售额的核定,原则上以国税核定的销售额为准,以保证税收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但对国税核定的销售额明显偏低的,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2、对缴纳营业税单独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营业额的核定,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及发票使用情况和其他评估办法核定;
  3、对核定的销售额或营业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应利用多种形式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关于对享受上述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管理问题
  (一)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工商业户,主管地税机关必须先按规定程序核定应纳税额,并将其他相关定税指标和资料一起录入计算机监控系统。对免征的税种应及时调整纳税鉴定,由定期纳税调整为非定期纳税,保证个体工商业户纳税申报率的准确性。
  (二)应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工商业户的日常管理。一是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工商业户发票使用情况的管理,保证发票的正确使用。二是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工商业户日常经营情况的分析,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恢复征税,合理调整其应纳税定额。
  四、关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企业税收减免受理审批程序问题
  对符合税收减免的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其税收减免受理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申请审查工作的通知》(青地税函[2003]26号)文件办理。
  五、关于受“非典”影响的部分行业停业期间税收管理问题
  根据市政府的规定,自5月8日起,我市的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网吧等行业暂时停业。为方便纳税人,对从事上述行业的个体工商业户,不需要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停业手续,直接由主管地税机关转为停业状态。待接到市政府恢复营业通知时,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将其调整为正常状态,纳税人恢复申报纳税。
  对非个体工商业户,应按规定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零申报。

  六、几点要求
  (一)各单位应加强对减免税额的统计分析和纳税人使用地税发票的管理,严格处罚在税收减免期间不按规定开具发票,骗取税收减免的违法行为,确保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二)3、第五条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地税发[2007]149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6
实施时间:2007-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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