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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3]4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25
实施时间: 2003-3-2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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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落实。当前,企业间运用各种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和安排的现象较为普遍,较多地涉及所得税管理问题,管理难度较大。“办法”对各类债务重组的所得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加强管理提供了准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对“办法”的学习、贯彻、落实。
  二、“办法”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规定与当前的会计处理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工作中要注意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区别和纳税调整。
  三、对企业发生的因债务重组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数额较大,可按规定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弥补后,一次性纳税仍有困难的,可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不超过5个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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