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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3]2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2-19
实施时间: 2003-2-19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31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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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正确贯彻实施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将有关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问题
  (一)简并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按期缴纳入库,以完税凭证代替纳税申报,从而简化了纳税人纳税申报的一种方式。
  (二)简并征期。是指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和核定的纳税期或3个月或半年或1年缴纳入库,以完税凭证代替纳税申报,从而达到了便利纳税的一种方式。
  二、关于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的范围问题
  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6条明确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即,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三、关于如何界定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的问题
  (一)凡按照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月纳税定额,委托代征部门代征税款,并按期划转税款入库的,可以其完税凭证代替当期纳税申报。
  (二)核定月纳税定额在300元(含300元)以下的,可以实行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在上述定额幅度内具体确定定期定额纳税人实行简并征期申报方式的限额,并分别核定其纳税期限为3个月、半年、1年。纳税人以其完税凭证代替当期纳税申报。
  按年一次于3月1-10日内申报缴纳;按年分两期于3月、9月1-10日内申报缴纳;按年分四期于3、6、9、12月1-10日申报缴纳;以1个月为一期的,于次月10日内申报缴纳。
  四、关于对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方式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的税源管理问题
  (一)定期定额纳税人无论实行哪种纳税申报方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都要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要求,将定期定额纳税户的核定纳税的资料、数据完整的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纳入规范性管理,随时监控税源变化。
  (二)对征期中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较大的,特别是对实际收入超过或低于核定收入额20%以上的定期定额纳税户,要及时合理调整纳税定额和征期。市局将通过个体税源监控网络,审核纳税定额的合理性,分析税源,均衡税负,科学管理。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的规范管理,在全面贯彻执行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同时,通过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方式纳税申报,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方便,搞好纳税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地税机关的税收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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