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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3]2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9
实施时间: 2003-1-1
失效时间: 2007-7-16
法规类型: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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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业经市局第五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对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房产管理部门应纳的税款每月缴纳一次,于次月10日内缴纳;
  二、企业、其他单位及个人应纳的税款可以自愿按以下两种办法缴纳:
  (一)每年3月份一次性申报并于3月31日前一次缴清;
  (二)每年3月份一次性申报按季度均衡税额分四次缴纳,分别于3月1-31日、6、9、12月的1-10日内缴纳。
  以上两种方法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纳税人按租金收入缴纳的房产税,于收取租金的次月十日内缴纳。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修正:
根据07年7月16日颁布执行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7]149号)的规定,本文件自07年7月16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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