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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06]68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12-31
实施时间: 2006-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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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国税局、地税局:
  《关于申请核定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内芯和副本封套工本费标准的函》(粤地税函[2006]498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适当调低工本费收费标准,现函复如下:
  一、新的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为正本内芯每本3元、副本内芯每本2元、副本封皮每本3元。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换取副本封皮,对不愿换取的,只收取正本内芯和副本内芯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搭售外框。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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