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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财政厅关于开展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会[2006]2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8-25
实施时间: 2006-8-25
法规类型: 高级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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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署、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为做好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发[2006]48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必须参加由人事部、财政部统一组织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达到合格标准人员,方可参加评审。
  二、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截止时间为2006年8月31日,在此之前达到退休年龄(应聘人员除外)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允许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三、有关职称外语和计算机知识的要求,今年仍按省人事厅黑人发[2005]3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申报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地)人事部门、省直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除出具推荐意见之外,还须提供《流动人员审查表》。
  (二)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省内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3份)。
  (四)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及《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五)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须提供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企业的申报人员须提交聘任证书或协议。
  (六)有效的学历证明。
  (七)外语考试成绩单、计算机考试合格单或外语、计算机免试的有效证件。
  (八)《评审标准》中规定任现职以来发表的论文、论著、教材等。
  (九)打印综合性文字材料15份。材料内容包括:
  1、主要工作经历和能力;
  2、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知识;
  3、主要工作业绩与著作成果(任现职以来取得);
  4、单位推荐意见。
  (十)同级改职、流动人员《审查表》。
  (十一) 同级改职人员必须在会计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具备《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评审条件,提供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和同级任职资格证书。
  上述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复印件及各种证明无效。
  五、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6]45号)规定,报送评审材料时,每人交纳评审费300元,各市(地)按分成比例上缴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每人260元。
  六、报送材料时间为 2006年11月6日至11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报送材料地点:省财政厅4号楼418室(黑龙江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451-53637044、53625977.
  七、按照省人事厅黑人发[2005]36号文件精神,请各地及省直有关部门按时将评审材料、数据盘及《黑龙江省会计人员专业评委会拟评(审)人员名册》集中报黑龙江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没有上报数据盘不予受理。
  黑龙江财政厅
200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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